|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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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安陆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安陆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保险金2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计2525元,由被告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安陆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