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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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梯梯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华翔担保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象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波华翔担保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40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借款本金6706933.33元,约定利息、罚息(算至2017年4月21日为1581562.31元,以后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宁波华翔担保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4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律师代理费120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7009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5099元,由被告宁波华翔担保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