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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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华翔担保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 壹美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象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宁波华翔担保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本金1951699.05元及利息、罚息(2019年5月31日前尚欠1009569.16元,2019年6月1日起以本金1951699.05元为计算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490元,减半收取1524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0245元,由被告宁波华翔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3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