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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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07,17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6月11日起,以10717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算利息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列第一项债务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60元,减半收取计1380元,(已由原告***向本院缴纳),由原告***负担50元,被告***、***、***负担1330元;由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9-11 |
发布日期 | 2020-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