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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分包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
长沙官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长沙市希和路面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宁乡路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法院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长沙市希和路面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4158906元;

二、被告长沙市希和路面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132421.81元(已计算至2018年10月11日,后段逾期付款利息以尚欠工程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35%的标准,从2018年10月12日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款、第二款被告长沙市希和路面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向原告***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568元,由被告长沙市希和路面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41131元,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连带担负。由原告***负担43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发布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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