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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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00元并支付利息188500元(利息已计算至2020年7月15日,此后利息按年利率18%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93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2 |
发布日期 | 2020-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