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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反诉原告)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940727.69元; 二、限原告(反诉被告)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039432.5元; 上述两项相互折抵后,由被告(反诉原告)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3901295.19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被告(反诉原告)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6811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73112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28209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44903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62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予以承担6939元,被告(反诉原告)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4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