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鑫顺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四川皓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营山县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力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营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省营山县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力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工程价款3682138.34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四川力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3105元,由原告四川力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31552.5元,被告四川省营山县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3155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17 | 
| 发布日期 | 2020-10-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