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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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西万通建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绵阳凌通建筑机械租赁销售有限公司支付租赁费156,665.00元,并从2017年12月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利息; 二、驳回原告绵阳凌通建筑机械租赁销售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033.00元,减半收取2,017.00元,由被告江西万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3 |
| 发布日期 | 2020-10-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