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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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安市万资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健龙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吉林省健龙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给付原告集安市万资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780000元,并承担连带责任。于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 二、被告吉林省健龙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自2020年5月7日始至付清货款1780000元止,每月给付原告集安市万资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17800元,并承担连带责任。于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 三、被告吉林省健龙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给付原告集安市万资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律师代理费50000元,并承担连带责任。于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980元,由二被告负担。 被告到期不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6-22 |
| 发布日期 | 2020-10-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