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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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隆恒鑫源建材有限公司 贵州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黔0123执1072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省隆恒鑫源建材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杨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袁红,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进林,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修文县人民法院(2020)黔0123民初121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贵州省隆恒鑫源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支付货款358250.00元及违约金200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保险费共计7048.00元及申请执行费6729.00元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123民初1213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执行完毕,本院(2020)黔0123执1072号案件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10-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