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州中恒创建农业生态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150元,由被告***负担(该费用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履行期届满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2020-7-2
发布日期 2020-10-15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