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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华溢之星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与无锡五洲国际装饰城有限公司之间的债券交易合同于2018年12月24日解除; 二、无锡五洲国际装饰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华溢之星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支付债券本金2.78亿元、利息(利息以2.78亿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0日起至本金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7.4%计算)和违约金(违约金以2057.2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0日起至利息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7.4%计算); 三、驳回华溢之星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647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无锡五洲国际装饰城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8-29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