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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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明盛工业炉有限公司 山东鲁阳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无锡市明盛工业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83374元; 二、被告无锡市明盛工业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6674.8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98元,减半收取1150.4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2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