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豪盛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河南豪盛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参照每月2326元标准向原告***支付商铺实际占用费用。(自2019年2月6日起至被告河南豪盛商贸有限公司实际占用原告***商铺期间)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河南豪盛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6-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