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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富士产业园二期5#车间厂房合作租赁框架协议书》、《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详见争议证据1)有效。 二、被告浙江富控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顺豪电器有限公司支付厂房维修费6835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浙江顺豪电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509元,由被告浙江富控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8-19 |
| 发布日期 | 2020-10-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