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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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外事旅游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向***赔付175499.50元; 二、***向***赔付6376元; 以上判决内容,经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及***各垫付的10000元相抵算后,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直接向***赔付161875.50元,向***支付3824元,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25.50元,由***负担10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负担625.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0-7-16 |
发布日期 | 2020-1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