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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恒奕晟实业有限公司
河南丽都涂料有限公司
河南麒越混凝土有限公司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河南丽都涂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本金700000元,利息37333.33元,并支付罚息、复利(2016年2月15日至2016年6月28日罚息以6000000元为基数,2016年6月29日至还清本金之日的罚息以7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44%计算,扣除46001.2元;2016年2月15日至利息还清之日止的复利以37333.3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44%计算);

二、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对被告***抵押的位于许昌市建安区魏庄路北侧(镜湖花园19号楼)的房产(证号:许县房房权证许昌县字第**)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39元,由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负担66元,被告河南丽都涂料有限公司、***负担111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7-24
发布日期 201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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