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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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阳市利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盟中心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的损失93531.42元; 二、由被告***、***、***、***、***在继承金波遗产范围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的损失37345.10元; 三、由被告重庆嘉峰实业有限公司对本决第二项承担连带责任; 四、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简阳市利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支付垫付款5746.19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42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871元,由被告简阳市利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310元,被告***、***、***、***、***、重庆嘉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56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5-24 |
| 发布日期 | 2020-10-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