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成都双雨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成都桓宇物流有限公司 崇州市崇阳顺风汽修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崇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成都双雨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崇州市崇阳顺风汽修厂支付车辆维修费543397.75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本金543397.75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本金之日止); 二、驳回崇州市崇阳顺风汽修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17元,由成都双雨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注:此款已由顺风汽修厂预交,双雨公司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时一并向顺风汽修厂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1-27 |
| 发布日期 | 2020-10-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