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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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成都五联化工有限公司 成都宏正化工产品有限公司 四川省崇州市代兵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崇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成都五联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崇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为其代偿的本息10,329,951.3元,律师费8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利息(违约金、利息的计算方法:从2018年3月30日起,以逾期利息262,391.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从2018年8月31日起,以借款本息10,067,56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二、***、***、***、***、***、宏正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四川省崇州市代兵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对10,067,560元代偿款及对应的违约金、利息(违约金、利息的计算方法:从2018年8月31日起,以借款本息10,067,56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和律师费8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崇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实现债权时对***提供的崇阳镇杨祠街318号附20号房屋(崇房他证他权字第××号)的变现价款在抵押担保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崇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实现债权时对***、***提供位于崇州市怀远镇泉水村三组国有土地【崇他项(2014)第428号】的变现价款在抵押担保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崇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实现债权时对***提供的川A×××××号车的变现价款在抵押担保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驳回崇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債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187元,由成都五联化工有限公司负担,***、***、***、***、***、***、***、成都宏正化工产品有限公司、四川省崇州市代兵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4-22 |
| 发布日期 | 2020-10-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