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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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成都万客来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州楠杨分理处归还借款本金38992000元,并支付利息3616052.48元、罚息、复利(罚息计算方式:以本金38992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1月22日起按年利率10.2%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复利计算方式:以利息3616052.48元为基数从2016年11月22日起按年利率10.2%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若被告成都万客来贸易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债务,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州楠杨分理处有权以被告***、***、***所有的抵押物(成都市金牛区北站东二路18号1栋-1层52、170、171、344、242、224、206、319、335、336、337、148、149、156、157、158、163、164、165、166、167、168、100号、18号1栋1层1494号、18号1栋2层97、299、273、369号、18号1栋3层143号、18号1栋5层5、589号,面积总计1127.3平方米的房屋,成都市金牛区北站东二路18号1栋3层2、3、6、7、15、199号、18号1栋2层336-2号,面积总计379.51平方米的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成都万客来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三、若被告成都万客来贸易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州楠杨分理处有权以被告***、***所有的质押物(***持有的成都万客来贸易有限公司240万元股权、***持有的成都万客来贸易有限公司560万元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成都万客来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成都市钓鱼岛酒业有限公司、成都鑫池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四川香万**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成都万客来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成都万客来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成都荷花金池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成都万客来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中的1000万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利息、复利、罚息按照编号为成农商彭楠公流借20140004号《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成都万客来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州楠杨分理处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5484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共计260100元,由被告成都万客来贸易有限公司、成都市钓鱼岛酒业有限公司、成都鑫池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四川香万**酒业有限公司、成都荷花金池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9-6 |
| 发布日期 | 2020-10-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