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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损害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无锡天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无锡天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