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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本院(2019)鲁01民终464号民事判决及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鲁0191民初48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三、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对***的上述第一、二项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维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鲁0191民初48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即“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山东舜辉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2470000元;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山东舜辉混凝土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47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0日起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四、驳回山东舜辉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6560元,减半收取计132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6560元,由山东舜辉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9-15 |
| 发布日期 | 2020-10-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