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洪雅宏泰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四川成套电器厂 乐山市金麟置业有限公司 乐山众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洪雅宏泰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成套电器厂支付货款9995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4月11日起以9995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四川成套电器厂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四川成套电器厂负担1200元。被告洪雅宏泰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1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6-13 |
| 发布日期 | 2020-10-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