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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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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胶州市人民医院
华润山东医药有限公司
青岛城阳凯盛法律服务所
青岛长芳轶商贸有限公司
青岛东源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
贝克曼库尔特商贸(中国)有限公司
山东塞力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变更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8)鲁0202民初241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青岛长芳轶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青岛东源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赔偿损失672750元;

二、维持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8)鲁0202民初2418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

三、驳回青岛东源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请求及青岛长芳轶商贸有限公司、山东塞力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471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9712元,由青岛东源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0712元,青岛长芳轶商贸有限公司、山东塞力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191元,由青岛长芳轶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青岛东源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1590元,由青岛东源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二审青岛长芳轶商贸有限公司预交的本诉案件受理费17940元,由青岛长芳轶商贸有限公司负担8270元,由青岛东源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670元;预交的反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青岛长芳轶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山东塞力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4712元,由山东塞力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1392元,由青岛东源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332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1-20
发布日期 202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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