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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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成都高新协同网络信息管理有限公司 成都国际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新泰塑胶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成都国际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新泰塑胶有限公司签订的《塑钢门窗工程制作安装合同》及《补充协议》于2013年8月7日解除; 二、被告四川新泰塑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国际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退还工程款1620000元,并赔偿损失(以工程款162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6%自2011年12月29日始计算至退还之日止,加上206000元); 三、被告四川新泰塑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拆除案涉塑钢窗; 二、驳回原告成都国际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604元,由原告成都国际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9300元,被告四川新泰塑胶有限公司负担4530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9-28 |
| 发布日期 | 2020-10-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