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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2017)冀0534民初1881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即“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53926.67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2017)冀0534民初188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二、被告邢台大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1800元;” 三、被上诉人***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各项损失共计41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917元,由原审被告***承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045元由被上诉人***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8-08-27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