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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驳回安徽吉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安徽吉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赣州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赣州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支付工程款8741594元及利息(其中工程款4370797元的利息自2016年7月1日开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剩余工程款4370797元的利息自2017年1月1日开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均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赣州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赣州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0001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0429.93元,以上诉讼费合计140439.93元;由安徽吉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36504.93元;赣州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赣州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39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9-24 |
| 发布日期 | 2020-10-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