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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522民初1631号 原告:青岛青平物流有限公司,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077383839P 法定代表人:王桂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鑫,平度瑞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利津县。 被告:淄博齐昊物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苏才,经理。 被告:无棣富安运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程玉春,经理。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耿维刚,经理。 原告青岛青平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齐昊物流有限公司、无棣富安运输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9月02日立案。2019年9月25日,原告青岛青平物流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原告青岛青平物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296.75元,减半收取648.4元,由原告青岛青平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高汝强 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高娜 书记员宗玲玲 |
裁判日期 | 2019-09-25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