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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 法院 |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不得追加原告宝鸡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为本院(2019)陕0303执452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15 |
| 发布日期 | 2020-10-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