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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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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不得追加原告宝鸡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为本院(2019)陕0303执452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4-15
发布日期 2020-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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