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庆阳市金泰昌典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归还原告庆阳市金泰昌典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17629.55元,并承担借款利息482370.45元; 二、驳回原告庆阳市金泰昌典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给付内容限判决发生效力后30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8-25 |
| 发布日期 | 2020-10-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