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青岛钢铁有限公司 株洲硬质合金集团有限公司 株洲尚达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青岛钢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株洲尚达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货款407144.95元及利息损失(以407144.95元为本金,自2015年1月20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株洲尚达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40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缴纳上诉费用,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3-2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