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池州卡菲亚服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池州卡菲亚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池州市凯杰富山服装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货款54280元及利息(利息以5428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30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二、驳回池州市凯杰富山服装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91元,减半收取1045.5元,由原告池州市凯杰富山服装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负担445.50元,被告池州卡菲亚服饰有限公司负担600元。被告池州卡菲亚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将600元交至本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农行贵池支行;户名:池州市贵池区财政局;账号12×××93;并注明案号及诉讼费用负担者姓名或名称)。如未按期交纳,本院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2091元(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池州秋江支行;户名:池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12×××66),如在上诉期满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5-25 |
| 发布日期 | 2020-10-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