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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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 辽宁丹祥园农业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丹东市中心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9685.5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42元,减半收取921元,由原告***负担22元,被告辽宁丹祥园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899元。鉴定费1860.2元,由被告辽宁丹祥园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9-23 |
| 发布日期 | 2020-10-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