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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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城区支公司 繁昌县华彩铸造有限公司 铜陵市腾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城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项下向原告***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1108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项下向原告***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134060.90元,以上合计244860.90元。 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赔偿款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64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18 |
| 发布日期 | 2020-10-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