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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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 秦皇岛北方管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11080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300000元;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损失163878.22元(已扣除被告***已经给付原告***的垫付款35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107元,减半收取10053.50元,由原告***负担5053.50元,由被告***负担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10-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