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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四川益光驱能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十堰承泽工贸有限公司支付扣除质保金后的剩余货款人民币293750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四川益光驱能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十堰承泽工贸有限公司支付罚款及违约金合计187500元; 三、被告(反诉原告)四川益光驱能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十堰承泽工贸有限公司律师费用人民币20000元;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十堰承泽工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及被告(反诉原告)四川益光驱能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4259元、反诉受理费2900元,合计7159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四川益光驱能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4 |
| 发布日期 | 2020-10-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