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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油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交通事故保险赔偿款185182.78元; 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交通事故保险赔偿款113649.77元; 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市昭化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交通事故保险赔偿6000元;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赔偿支付鉴定费2800元;被告南充富吉运业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应赔偿支付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赔偿支付鉴定费1200元;被告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日兴汽运有限公司对被告***应赔偿支付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18元,减半收取3709元(原告已预交),原告***自行承担709元,由被告***、南充富吉运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100元(于履行判决时一并向原告***支付),由被告***、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日兴汽运有限公司负担900元(于履行判决时一并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10 |
| 发布日期 | 2020-10-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