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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南京分中心信用卡欠款本金24248.85元及利息、费用(利息、费用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自被告逾期之日即2014年4月25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但总和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为限,未还本金根据实时欠款情况,以银行系统为准)。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328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同欠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此页无正文) |
裁判日期 | 2018-12-07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