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呼和浩特市鸿胜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呼和浩特市鸿胜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内蒙古荣升达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货款771772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所欠货款821772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10日至2019年2月2日,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1.5倍计算;以所欠货款771772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3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1.5倍计算;以所欠货款771772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0日至付清为止,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二十日九时三十分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内蒙古荣升达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95元,由被告呼和浩特市鸿胜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权利人应于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持本判决书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逾期则不予受理。 |
| 裁判日期 | 2020-5-11 |
| 发布日期 | 2020-10-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