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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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磷源化工有限公司 攀枝花东立磷制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攀枝花东立磷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鸿鹤饲料添加剂经销部预付款及应获返利金额共计人民币1847126.49元及利息(以1292707.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从2018年11月30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以554419.3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8年11月30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被告云南磷源化工有限公司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攀枝花东立磷制品有限公司与云南磷源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鸿鹤饲料添加剂经销部律师费2万元; 三、驳回原告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鸿鹤饲料添加剂经销部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1868元,减半收取1093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5934元,由被告攀枝花东立磷制品有限公司与云南磷源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 |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 发布日期 | 2020-10-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