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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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祥通顺物流有限公司 聊城市鸿泰物流有限公司 泸州市跃达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聊城市祥通顺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反诉被告)泸州市跃达物流有限公司129910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泸州市跃达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聊城市祥通顺物流有限公司运费7500元(此款项可与上述款项进行品迭);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泸州市跃达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含反诉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3412元,本院减半收取1706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聊城市祥通顺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泸州市跃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9-13 |
| 发布日期 | 2020-10-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