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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阿克苏华锦化肥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西中心支公司
青海省瑞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纠纷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西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青海省瑞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车辆损失3347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6.9元,减半收取计318.45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西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8-19
发布日期 2020-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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