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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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澳华铝业有限公司 肇庆市威铭电器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肇庆市威铭电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肇庆澳华铝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8760.29元及利息(该利息应以本金68760.29元为基数,按每月利率1%从2017年5月31日计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本案受理费2018元,由被告肇庆市威铭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10 |
| 发布日期 | 2020-10-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