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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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2018)豫0804民初937号民事判决; 二、河南省山晟久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焦作市山晟久经贸有限公司冰晶石产品货款6260561.84元及利息(利息以6260561.84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2018年9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焦作市山晟久经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1,70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06,705元,由焦作市山晟久经贸有限公司负担50151.35元,由河南省山晟久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6553.6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1,705元,由焦作市山晟久经贸有限公司负担47801.35元,由河南省山晟久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3903.6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9-28 |
| 发布日期 | 2020-10-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