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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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华能聊城热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4056.80元。 二、被告山东华能聊城热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公证费和鉴定费共计5600元。 三、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聊城佳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聊城弘泰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8元,由原告负担217元,由被告华能热电负担77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10-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