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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港大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隆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广西港大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6年11月29日签订的《石英硅买卖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预付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6%从2016年11月30日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4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08-20
发布日期 201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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