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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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集县人民医院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付110000元给原告***; 二、限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付53596.25元给原告***;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929.12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964.56元,由原告***负担193.37元;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负担1190.93元;由被告***负担580.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3-12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