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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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顺敬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南京中策亿特电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6民初5672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深圳市顺敬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南京中策亿特电子有限公司返还货款107640元; 三、被上诉人深圳市顺敬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南京中策亿特电子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分别以53820元为本金、自2016年5月4日起算,以53820元为本金,自2016年5月25日起算,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返回货款之日); 四、上诉人南京中策亿特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深圳市顺敬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退还所购买的一台精密环形绕线机,若不能退还,则被上诉人深圳市顺敬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无需退还货款及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226元、鉴定费56817元(上诉人南京中策亿特电子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上诉人深圳市顺敬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被上诉人深圳市顺敬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上诉人南京中策亿特电子有限公司5804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53元(上诉人南京中策亿特电子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上诉人深圳市顺敬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被上诉人深圳市顺敬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上诉人南京中策亿特电子有限公司245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5-1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






